处、科级干部选拔聘任的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处、科级干部(以下简称干部)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适应学院的快速发展,规范干部选拔聘任制度,更好地发挥民办体制的优势,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从而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进服务。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行政部门和教学单位的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干部的选拔聘任管理。
第三条 干部的聘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院长领导下的逐级负责制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四年。
选拔聘任条
第五条 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与岗位职责相适应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2.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团结合作、联系群众、作风民主、谦虚谨慎、廉洁自律。
3.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讲求实效,敬业勤政、乐于奉献、顾全大局,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4.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 担任处级正职者应具有以下任职经历或职称之一
1.具有部门或单位正职(正处级)任职经历;
2.在部门或单位副职(副处级)岗位任职两年以上(含两年);
3.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系(部)、教学、科研等单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七条 担任处级副职者应具有以下任职经历或职称之一
1. 具有部门或单位副职(副处级)任职经历;
2. 在部门或单位内设机构负责(科级)岗位任职两年以上(含两年);
3.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系(部)、教学、科研等单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
第八条 担任正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经历或职称之一
1.具有部门或单位科级任职经历;
2.在部门或单位副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系(部)、教学、科研等单位一般应具有讲师职称。
第九条 担任副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工作经历或职称之一
1.在本院工作两年以上;
2.具有初级职称。
聘任程序
第十条 应聘候选人可采取单位推荐、群众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
第十一条 干部的选拔聘任程序为:对候选人进行审核、组织考察或考核(竞聘)、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逐级聘任。选聘工作由院长统一领导,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 续聘 低聘 解聘
第十二条 对于聘任干部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届中(届满)考核,其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聘任、奖惩、晋升、培训、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档。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见文件。
第十四条 干部在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含“称职”)档次的,方具有续聘和晋升资格。
第十五条 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档次的干部将予以降职低聘或予以解聘。
试聘 辞聘
第十六条 首次被聘任的干部须有一年的试聘期。
第十七条 被聘任的干部应当在接到学校聘任通知后的3天内到任。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到任者视为放弃聘任,学院将取消对其的聘任。
第十八条 在职干部因故可以申请辞聘。申请人须提前半个月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附则
第十九条 院工会、共青团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选任制干部的产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