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经办机构,各定点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暂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暂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34号)、《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管理,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仅可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二、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2013〕97号)同时废止。肾移植手术治疗、锁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肱股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尺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桡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桡尺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骨结核住院非手术治疗、血友病住院和门诊治疗、结核性脑膜炎住院治疗、肝豆状核变性门诊治疗等仍按照大病低自付待遇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