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参保职工待遇水平,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3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关于调整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连同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意见信箱:sjdybzc@163.com
注:此稿为征求意见稿,不得转载及用于政策宣传。
附件:关于调整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关于调整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
相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参保职工待遇水平,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3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一、调整乙型肝炎医疗保障政策
终止城镇职工乙型肝炎长效干扰素治疗门诊慢性病保障待遇,将城镇职工乙型肝炎长效干扰素治疗调整到病毒性肝炎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中,具体限制条件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二、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原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三级(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原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以下(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
三、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标准
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累计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四、待遇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