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3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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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8日
附件
关于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暂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暂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34号)、《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管理,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账户仅可用于支付下列费用: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二、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2013〕97号)中关于扩大职工医保卡使用范围相关内容不再执行。如国家、省政策调整,另行通知。